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发展规划处-刘丽雪发布时间:2018-03-26浏览次数:12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的基本保障。为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保证我校重点学科项目资金规范、合理、高效地使用,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费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设立,用于重点支持学校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一)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含中央财政相关项目经费)。
    (二)广东省教育厅重点学科立项建设专项经费。
(三)学校为省级及以上立项建设重点学科投入的配套经费。
(四)校级特色重点学科与重点培育学科建设经费。
    (五)各重点学科自筹建设经费。
(六)其他与重点学科建设相关的经费。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遵循“预算控制、统筹分配、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校重点学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重点学科建设总经费的预算编制、申报、检查与绩效评价等工作。财务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安排、划拨与核算,并对经费收支实施项目监督与控制。教学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审核和使用审批。学科带头人具体负责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编制、经费使用及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学科发展需要,结合重点学科立项建设任务与目标,组织编制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方案,经本单位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由单位分管学科建设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初审通过后汇总提交学校审定。经费使用方案经审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后,财务处将经费分期或一次划拨到各学科所在单位。
第六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学校审批通过的经费使用方案使用。经费预算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须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初审、财务处会签、学校审批。
第七条 学校在年度预算中专门安排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专项工作经费,由学科建设办公室使用与管理,主要用于重点学科申报与评估、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经费额度约为当年重点学科建设总经费的1%。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硬件和软件建设,包括:
(一)设备购置费。包括仪器设备、教学科研软件、大数据软件、图书资料等的购置费。
(二)维护维修费。包括实验室环境改造费、设备使用维护费、测试费、材料费等。
(三)学科调研与论证费。包括资助学科团队成员参加学科建设调研、论坛或会议,组织学科论证会议,针对学科建设与发展问题邀请专家指导与咨询等。
(四)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费。包括资助学科承办学科领域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和开展相关学术活动,聘请相关院士或专家作专题学术报告,支持重点学科团队成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联合培养研究生等。
(五)人才引进与团队建设费。包括重点学科引进的全职高层次人才的一次性专项补贴及办公条件建设,学科团队办公条件改善,以及引进高层次人才过程中发生的调研、考察等差旅与通讯方面支出。
(六)成果发表与出版费。包括资助出版学术专著、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申报专利或科技奖励等。所资助的研究成果应能够支撑重点学科主要研究方向。
(七)对外宣传与联络费。包括对外宣传学科优势与特色、学科建设成就、项目成果的推广与应用等方面的支出。
(八)劳务酬金。包括支付给校内外专家、学者或学生的劳务酬金(含评审、验收)。劳务酬金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或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九)重点学科建设相关经费。包括用于重点学科和学位点的申报、论证与评审、评估与验收、材料打印及装订,以及重点学科建设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九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基本建设、偿还贷款等与重点学科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支出,单笔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学科带头人审签,学科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学科带头人、学科所在单位负责人审签,学科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硬件建设经费支出,由重点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经学科所在单位组织校内专家论证、学院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提出意见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提交物资设备处按规定程序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购买单台(套)价值为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须提交《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并需学科所在单位组织校内专家、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校外专家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购买。配套的实验室改造费用须控制在同期仪器设备购置经费的10%以内。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承办相关领域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其团队成员赴国外参加学术交流等,须专题报告提出经费预算,报经相关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十四条劳务酬金的报销和经费控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属学校资产,纳入物资设备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核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四章 检查与评价
第十七条学校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年度检查与绩效评价制度。学科建设办公室每年12月进行年度检查,建设期满时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价。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公开,接受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重点学科建设后续经费划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学科建设办公室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年度检查或绩效评价中,若发现经费有违规领用或挪作他用等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责成检查、退赔款项、停拨经费等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时间:Mar 26, 2018 2:55:00 PM   


录入者:吕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