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9-01浏览次数:4485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院的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以及师生生活等活动的重要物资条件,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是办好学院的基本保证。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院的固定资产主要是通过自有资金购建、自制、接受捐赠以及其他各种收入所形成。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并进行分类归口管理。

第四条:学院各部门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的责任,必须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统计范围为:单价达50O元,且耐用时间都在1年以上的资产;单价在200499元之间,且耐用时间都在1年以上的资产纳入实物管理;各种日常性消耗品纳入低值易耗品管理,不在本规定之内。

第六条: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分为以下17类:

(一)  房屋及构筑物类(不动产);                 

(二)  土地及植物类(不动产);                   

(三)  仪器仪表类;                     

(四)  机电设备类;                     

(五)  电子设备类;                     

(六)  印刷机械类;                     

(七)  卫生医疗器械类;                

(八)  文体设备类;                    

(九)  标本模型类;

(十)  文物及陈列品类;

(十一)图书类;

(十二)工具量具及器皿类;

(十三)家具类;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类;

(十五)被服装具类;

(十六)牲畜类;

(十七)计算机软件。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不分资金来源,不论购入、调入、自制等都要及时计价入账,以确保学院固定资产的完整。

(一)对新建、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计算。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计价。

(三)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和无法查清原价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计价。

(四)房屋和建筑物的扩建、改建等增加的价值,按实际开支的费用计算;房屋和建筑物局部拆除的,其价值按拆除部分的原值调减。

(五)对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中一部分的,按所属价值减少其原值。

(六)固定资产调出、变卖和报废等,按原值计算。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划分

第八条:学院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其职责是:研究和确定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解决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学院资产主管职能部门、财务处以及各资产使用部门、相关专家进行资产管理。

第九条:学院基建办、物资设备处和财务处为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职能部门,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为二级管理部门,设兼职管理员或秘书,报物资设备处和人事处备案,负责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保管、保养等日常性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物资设备处的指导,遇调动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交接时进行帐、物的清点。

第十条:物资设备处应组织固定资产技术鉴定人员制定各类具体技术管理制度,组织经常性的检查、维修,提供解决固定资产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经常保持固定资产的完好可用,并根据所管的固定资产的性能、操作繁简程度和维护保管要求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指导和督促使用人严格遵守。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资产管理员有权制止其使用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学院一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基建办

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房屋和构筑物类、土地及植物类等不动产(含学院绿化工程)的登记、建帐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基建项目预算,负责办理基建项目的报建、报批手续、工程施工及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工作,每学期末应将各类统计报表报物资设备处资产管理科汇总。
    (二)物资设备处

1、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拟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检查其落实情况;

2、负责归口管理内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并组织固定资产的建帐与管理;
      3、组织归口管理内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以及日常管理的监督;

    4、负责对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及时填制《仪器设备报增单》转使用部门,并及时张贴资产标签,对已有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变卖、毁损等的审批及处理工作。

(三)财务处

1、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明细帐、分类汇总帐并组织实施统计报表和监督检查,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入帐、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的财务手续;

2、对现有资产的调拨及时进行账目调整;

3、对经审批同意进行报废、变卖、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注销;

4、对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盘盈、盘亏等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登记。

第十二条:学院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一)凡属于教学用仪器、设备(包括电脑、电教设备、实验设备等)均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登记、管理;

(二)体育器材、文体设备由公共课教学部负责登记、管理;

(三)图书及图书馆装具由图书馆登记、管理;

(四)文物及陈列品由学院办公室登记、管理;

(五)土地及植物、房屋及建筑物由基建办负责登记、管理;

(六)教师公寓和学生公寓内各种家具、家电、器具等由总务处负责登记、管理;

(七)消防、安防设备由保卫处负责登记、管理;

(八)各处(部、中心、室)办公设备均由各处(部、中心、室)负责登记、管理;

(九)交通运输设备由后勤集团负责登记、管理;

(十)对于各种精密、贵重、稀有或紧缺的仪器设备,要建立管理档案,确定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均应指定专人,按照资产类别、数量,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要求做到记录及时、完整、准确,以便查对。

第十四条:对在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方面作出实际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学院予以奖励,对固定资产帐目混乱,造成严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应追究部门主管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并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分管的固定资产负责,任何人员未经该部门资产主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同意,均不得私自将所管固定资产进行调换、转让、外借、拆卸甚至变卖等。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与验收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购置的计划管理

() 各部门于每年12月份制订和申报下年度所需各类固定资产的请购计划,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交物资设备处汇总,报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方可办理请购手续。计划外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等,不论使用何种经费,都须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报告,经院长办公会批准才能购买。

() 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教学、科研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分轻重缓急,实事求是地制定年度或学期计划,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单价1万元以上)的购买,要提出可行性报告。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报增:物资设备处资产管理科根据资产验收单或验收报告、采购合同、发票进行资产报增工作。

 

 

第五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清查是保证学院固定资产完好,维护资产权益的重要措施,通过固定资产清查,可进一步解决固定资产价值不实,闲置浪费和侵占、流失等问题,堵塞管理工作中的漏洞。

第十九条:对学院所有固定资产,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清查,同时资产主管部门、财务处与各资产使用部门对资产的变动(新增、调拨、变卖、毁损出售等)应随时进行核对,及时掌握固定资产保管、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一)不动产类固定资产,由基建办负责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一式三份;

(二)动产类固定资产,首先由各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自查,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一式贰份;

(三)由物资设备处牵头组织各部门资产管理员组成清查小组,负责对全院资产及账目进行复查、核对、汇总。

第二十条: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处理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是指在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未入账的固定资产,包括调入固定资产未入账、购置或自制固定资产未入账,以及账面核销而实物仍在使用等情况。

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所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到资产主管部门办理增加手续,并同时报财务处。

(二)盘亏的固定资产是指在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有账无物的固定资产。

盘亏的固定资产由原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后填写《固定资产盘亏报告单》,报上级批准后,由原使用部门持批准手续到资产管理科和财务处办理消账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变动包括新增、调拨、借用、报损、报失、报废、变价出售等。

(一)学院的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特别是大型或贵重仪器、设备及固定安装的设备。特殊情况的,需报物资设备处和院主管领导批准。

(二)学院内部门之间资产需要借用,应互相支持,两个部门间要办好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借方负责维修或赔偿。

(三)学院的资产不准私人借用或变相借用,照相机、摄像机、电脑、影碟机等不准以公事为名放在个人家中使用,因工作需要可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随借随还。

(四)教师因教学需要借用的录音机、电脑、打印机,要办理借用手续,爱护使用。

(五)学院内部门之间资产需要调拨,须由调入部门提出申请,经院主管领导及物资设备处批准同意、填写《仪器设备调拨单》,调出、调入双方资产管理员到物资设备处资产管理科办理手续后方可调动。

(六)固定资产损坏、被盗或遗失,报相关部门在查明原因后,须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失、报废申请表》,并按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固定资产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废。

1、已使用多年,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超过新购价格的;

2、经过技术鉴定,确属质量低劣的;

3、陈旧落后,失去使用价值的。

(八)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必须由技术鉴定人员或专家进行鉴定,达到报废条件的,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失、报废申请表》,报资产主管部门审批、汇总。

(九)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都必须交回物资设备处资产管理科统一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处理。回收的残值交财务处入账后用于仪器设备的补充和更新。

 

 

                                                                                      二零一一年九月第一次修订版

时间:Sep 1, 2011 3:54:00 PM   

录入者:物资设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