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5-10浏览次数:284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专职人员按照师生比1:3500的比例配备,主要负责学生心理健康知识普及教育、测查、咨询等工作。成立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负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积极构建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学院、班级和宿舍四级心理健康工作网络和预防体系。
第四条 教职工应加强心理学知识的学习,以提高对心理健康重要性的认识和对心理健康知识的了解与掌握。
第五条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将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训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
第六条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专业督导,以培养其高尚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七条 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人员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管理序列,承担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学、科研工作。
第八条 聘请省内知名心理专家担任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顾问,对中心工作进行督导,同时提供热线咨询、信件咨询、定期坐诊等服务。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九条 心理咨询工作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体性原则:以来访者为主体,咨询过程中做到平等、协商、启发,以促成来访者对问题的自我反省,注重充分调动来访者的主观能动性。
(二)无条件接纳原则:对来访者的情感要深切体察、理解,不存偏见的接纳,给予真诚的关怀和帮助。
(三)保密原则:要尊重来访者的隐私权,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严格保管,予以保密。在进行教学、科研等专业工作需要采用来访者案例时,要以不暴露来访者个人信息为前提。但在发现来访者有较严重心理问题、危及生命及社会安全的情况下,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干预处理。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条 全面落实广东省高等学校心理健康与咨询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要求,注重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和培养,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一条 面向全体学生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促进学生增强自我心理保健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节,提高心理承受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 对存在心理困扰和心理障碍的学生,要进行热情细致、科学有效的咨询和服务,帮助他们克服障碍,走出困境。
第十三条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必要的跟踪测查和个体咨询,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积极开展针对性的工作和研究,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校的教育管理服务。
第五章 实施途径
第十四条 教职工要注重教育、管理、服务等环节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努力把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渗透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过程之中。
第十五条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公共课,进行心理素质拓展训练,举办专题心理讲座,开展团体心理辅导活动,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广播站、网站宣传栏等途径进行普及宣传教育等。
第十六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设免费心理咨询服务,为来访的学生提供专业、耐心、真诚的帮助与指导。
第十七条各学院在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同时,要配合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积极开展心理测查工作,并根据测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做好约访、重点控制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十八条对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积极与家长、有关专家或医疗单位取得联系,施以更加有效的治疗。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每年列支专项经费作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经费主要用于心理健康的宣传、测查,专业书籍和音像制品的购买,办公设备配置和更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外请专家讲座、咨询费用,心理健康咨询工作人员的咨询费及其他实践教学经费,学生团体开展校园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项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之前下发的文件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时间:May 10, 2017 9:28:00 AM   

录入者:郑芝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