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者:学生处-李惠良发布时间:2023-04-06浏览次数:4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为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已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内的新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违反国家宪法,触犯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分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本办法中写有“以上”或“以下”的条款,除特殊注明外,均含本级。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处分的期限:警告和严重警告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为12个月。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内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受处分学生学业结束时不满上述期限的,处分期至学业结束时终止。

第八条 违反校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一级处分:

(一)情节轻微且有悔改表现的。

(二)能主动如实陈述违纪事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五)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六)配合学校查处违纪案件有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根据违纪情节等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九条  违反校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款)以上规定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共同违纪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其他根据违纪情节应予以从重处分的。

第十条  受处分者,同时分别受到下列处理:

(一)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内不享有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处分期跨两个学年度的学生,在两个学年度内均不享有评优评先资格。

(二)受开除学籍处分且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者,离校前必须一次性还清在校期间所获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危害社会或学校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组织、策划、指挥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组织、领导或参加非法社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触犯法律、法规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盗窃、诈骗、抢夺、抢劫、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者,除应退回全部财物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骗取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抢夺、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校园卡、工作证等)、信用卡、存折等,冒领或冒用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或赃物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盗用他人账号、证件、校园卡等进行上网、打电话、借用图书资料及消费等活动,除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将他人奖学金、助学金或者公款(包括工作和活动经费、班费、社团会费等)据为己有或挪用的,除追回相关款项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伪造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协同上述行为作案或者意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转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共财物,应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应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刺激他人,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主动用暴力等手段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工具,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打架斗殴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捏造事实诬陷、诽谤、公然侮辱或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私自更换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留宿校外人员或带校外人员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的当事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等高功率电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或乱扔、砸东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休息时间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玩计算机、打电话或故意早起、晚归等扰乱校园秩序,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宿舍楼内打球,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宿舍楼内点蜡烛,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因使用电热设备、私接电源、吸烟、点蜡烛等引起失火者,除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如修改处方、药方,伪造报销单、证明材料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侮辱、谩骂或威胁、恐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造谣、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评定学位、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公共场合行为不检点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着装不整或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地区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在校内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吵闹影响他人休息、打架、肇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贩毒、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违反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贪污、挪用公款,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原始凭证,贪污、挪用公款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截留营业款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冒领他人酬金,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中,索取不正当礼品等,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学生证、校园卡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达到贷款目的,伪造、涂改各种证明文件或数据者,除取消其贷款资格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凡为达到出国目的,在申请自费留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伪造教师签名寄发推荐信。

2.私刻公章。

3.涂改、伪造成绩单。

4.伪造各类证书、证明等有关文件。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者,一经发现,除给予处分外,学校不再为其办理成绩单等有关手续;对通过上述手段获得国外大学奖学金者,学校将建议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出国护照;已出国留学者,学校将通知其国外所在学校。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赌博或变相赌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或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给予组织者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参与者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赌物、赌场或赌资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破坏环境卫生,损坏公物,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摘折花木,除照价赔偿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秩序,乱扔杂物脏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如教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等)哄闹,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燃放鞭炮、烟花或在哄闹过程中乱扔、乱敲、乱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网页或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往他人身上或画像上涂抹污秽物,用下流语言或动作损害他人人格和人身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其他损害大学生形象、损害社会公德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害大学生形象、损害社会公德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合法婚姻的学生(含休学学生),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内,没有凭户籍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颁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到学校相关单位办理手续,纳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然不按照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办理手续纳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造成非婚生育、无证生育、计划外生育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4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5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学时以上者,或未请假(含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或有作弊行为者,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属于考试违纪:

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指令,在考场内外喧哗的。

2.擅自更改座位的。

3.考试期间未经允许,与其他考生交谈的。

4.取消了考试资格或办理了缓考手续未经批准参加考试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或自带稿纸的。

6.到考试规定的结束时间,未立即停止答卷的。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带离考场的。

9.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10. 未将电子设备、通讯设备放至指定位置的。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属于考试作弊:

1.将与考试科目有关的材料夹带进考场,抄袭相关夹带材料的。

2.将与考试科目有关的材料事先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或其他地方的。

3.故意将答案或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方便他人抄袭;他人拿自己的答案或草稿纸未加拒绝;出示答案给他人抄袭或核对的。

4.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考试时因特殊原因虽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查阅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6.故意损坏、销毁试卷、答卷的。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9. 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10.贿赂或威胁教师要求提高考试成绩的。

11. 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12.有组织的团体作弊。

13. 以不正当手段在考试前获取考试试卷内容的。

14. 私自更改课程考核成绩记录的。

15. 其他违反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的。

(三)对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

1.对犯有违纪行为第1-7款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或累计犯有违纪行为第1-7款两项以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犯有违纪行为第8-10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对犯有考试作弊行为第1-5款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犯有作弊行为第6-7款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对犯有作弊行为第8-14款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犯有第15款作弊行为者,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或累计犯有作弊行为两项以上者,加重一级处分。考生考试作弊,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 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营利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蓄意使用PROXY\HUNTER或类似网络扫描软件,以及各种黑客软件和Email攻击程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各种手段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网络、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等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将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私接外网或设立固定的、开放性的网络服务器并提供任何形式的网络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校、院系两级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问题进行处理。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家组成;院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由院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

(二)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有关职能部门(学生处、教务处)决定。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违纪由院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查证、审理、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在违纪事实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呈批表》。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院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并将材料报送学生处备案;给予学生记过处分,将《学生违纪处分呈批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有关职能部门,由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审批;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有关职能部门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有作弊行为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1.学生违纪:监考人员要及时制止违纪行为,将违纪学生的姓名、班级、考试课程、考试时间及违纪情形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在考生试卷上注明“违纪”。监考人员和考生均需在该试卷和考场记录表上签名,学生可继续参加考试,违纪学生拒绝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的,监考人员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并记入考场记录表。

2.学生作弊:监考人员应当立即收回其试卷及相关作弊材料,在该试卷上注明“作弊”。由监考人员和考生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后责令作弊考生离开考场。作弊学生拒绝交出作弊材料或拒绝签名的,由两名监考人员在试卷和考场记录表上作文字说明,并签名。

3.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立即将学生违纪或作弊相关材料交教务处,教务处于考试结束后当天通知学生所在院系。相关院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填报《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呈批表》,交教务处。事实清楚,没有异议的,由教务处根据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对违纪作弊学生作出处理(含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须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如存在异议,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院系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意见或撤销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

(一)对学生处分的所有材料由有关职能部门存档。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生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处分的,该课程成绩有效,不及格的不得补考,必须重修;学生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必须重修。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或退学决定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回家路费自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

(四)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并由院系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纪律处分的解除与延期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外)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期限已满的,所受处分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院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学生受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教务处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辅导员在决定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四条  在受处分期间表现优异的,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鉴定、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学校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分,但留校察看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三十五条  在受处分期间表现不好再次违纪的,可延长处分期限。留校察看延长期为6个月,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达到纪律处分标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