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个基本组织,是在中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委员会领导下,代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教职工利益,为教职工说话办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

      第二条  校工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反映教职工的愿望和要求。根据我校工会组织的特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发挥连接党和教职工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三条  工会在校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以学校建设为中心,以教育改革为重点,团结和带领全院教职工,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充分发挥工会在搞好学院建设、推进教育改革、全面完成学校各项工作目标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工会努力搞好自身建设和改革,不断增强工会活力,认真履行工会各项社会职能,努力为教职工说话办事,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以建设教工之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活动,加强对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把我校教职工培养成为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从而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为学校发展作出贡献。

      第五条  校工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切实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坚持群众路线,一切为了教职工群众,一切依靠教职工群众,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全心全意为教职工群众服务,把工会办成“教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教工之友”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全校会员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5年改选一次。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校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民主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校工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会议,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四)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八条  校工会主席主持召开全委会,讨论拟向校党委和上级所作的关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报告,同时应作好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和按照大会的要求,开好主席团和会员代表预备会议等会前准备工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应根据全校会员的人数,本着工作需要和照顾各方面代表性及其他因素的原则,由全委会讨论确定。

      各分工会委员会,在确定代表人选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体现会员意志,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提名,经会员代表预备会举手表决,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审议决定大会议程,组织领导大会的召开,讨论审议大会有关的报告和大会决议的草案,检查督促大会各办事组织的工作,审理大会期间代表的提案和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     院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须经校党委审核后,方可正式组成。

      第十三条  新一届校工会委员会选出来以后,在委员中指定一人主持召开新一届校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委会,主要内容有:

      (一)     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

      (二)     选举工会常委;

      (三)     委员进行分工。                       

以上各选举结果和委员会分工情况,由新一届校工会主席负责向上级工会报批。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的组织原则:

      (一)工会主席与委员之间仅是分工不同,不存在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各委员要自觉树立全局观点,积极参加集体领导。研究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集思广益,统一意见,积极主动地做好本人分管的工作,并要及时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校工会工作中的下列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1、关于如何贯彻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决定的问题;

      2、工会工作计划、总结;

      3、向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报送的重要材料、报告;

      4、工会的财务预决算;

      5、工会的重要组织问题;

      6、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工会委员会每季召开一次会议,部门工会主席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会前切实作好准备,对重要问题事先要充分发扬民主,允许对不同意见进行无拘束的讨论。决定问题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问题决定后,必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反映,但在未改变集体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原决定,不允许搞自由行动。会议决定的每项工作,必须有人负责。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代表本学校教职工同行政签订合同或专项协议。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学校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四有教育,把培养教职工主人翁献身精神放到工会工作首位。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四职教育。

      (二)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学校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经济体制的改革。

      (三)组织教职工开展工作竞赛、群众合理化建议教学改革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教育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教育教职工服从行政领导、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执行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四)维护教职工的学习权利,吸引和支持教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

开展有益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五)保障教职工生活福利,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教职工互济活动,搞好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搞好劳动保险工作和劳动工资的群众工作。参加调处劳动争议,协同有关方面做好职工家属工作。

      (六)关心教职工工作条件的改善,维护教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监督国家和学校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制度的贯彻执行。向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教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大力兴办工会经济实体和第三产业,增强工会自身活力,努力为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八)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作斗争。针对女教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保护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十)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加强工会组织工作。接收新会员,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

 

第五章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任务有:

      (一)宣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大会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六)每年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工厂方针和教代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校级行政领导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七)组织教职工代表向教职工宣传和传达会议精神,发动教职工和督促有关部门实现大会确立的任务和决议。

      (八)组织教职工代表团和各专门工作检查小组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九)承办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十七条 工会的各工作委员会积极协助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的工作,配合处理共同性的问题。

      第十八条  工会要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形势职权而受到刁难、打击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有关方面作出严肃处理。

 

第六章     工会与行政

 

      第十九条  办好学校是工会和行政的共同任务。工会要积极支持院长对学院管理工作行使职权,维护工作行政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教育教职工遵守校规院纪和守则。动员教职工积极参加改革,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教育质量、工作质量,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工会要代表教职工群众,监督学院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在行政决定有关学校发展重大决策和教职工切身利益时,工会应参加研究,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一条  工会积极主动参与学校工作改革,根据教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行政制订改革方案,发动教职工群众贯彻实施。

 

第七章     工会与党委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工作。正确处理好接受党的领导和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关系。重大问题应向党组织汇报。接受党委讨论的有:

      (一)工会全年工作计划;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

      (三)工会机构的调整和工会干部的配备。

      第二十三条 工会的日常工作和经费开支,要根据教职工群众的要求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办理。对工会正、副主席的调动,要征求全委会意见并报上级工会批准。教职工群众的正当呼声,工会在向党委汇报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工会对上级工会决议,应结合实际,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八章     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实行三级管理制:学校工会委员会;部门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实行分工负责制,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织、宣传、文体、生活保险、民主管理、女工、财务等委员。日常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持,定期向有关委员汇报和商量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财务工作在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监督下,发扬财务民主,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凡是建立党支部的部门都组成部门工会委员会,由所在部门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根据实际情况设正主席、副主席、组织、民管、宣传、文体、生活保险、女工委员。

      第二十九条  工会小组按照部门行政下属的科室(组)和未单独建立党支部的处室设工会小组。会员不到三人的小组与工作性质相近小组合并设工会小组。

 

第九章       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三十条  密切联系群众,同群众打成一片,坚持家访谈心,与教职工交朋友,根据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三十一条 坚持实事求是,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既要提出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切实替教职工说话,为教职工办事。

      第三十二条  坚持说服教育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典型示范,依靠群众解决自己的问题。时刻注意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始终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统一和兼顾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工会干部要振奋精神,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勇于改革,不断创新,坚持原则,大胆工作,一心为公,不谋私利,多办实事,讲究实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6928

 

 

时间:Sep 28, 2016 4:08:00 PM   


录入者:林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