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教学管理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安排、教学文档、组织与实施、考试或考核、检查与评估等管理内容。
第二章实验教学的界定
第三条实验教学是在特定的环境支持下,经过教师的设计、组织和指导,由学生为主完成的教学活动。实验教学的环境是指硬件、软件环境或特定的教学情境。
第四条实验教学的任务是促进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掌握科学实验的基本方法,培养严谨的科学思维。
第三章实验教学安排
第五条实验教学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理论教学和其它教学环节统筹安排,并顺应科学技术进步、社会发展、教学改革等,及时调整优化。
第六条实验教学主要通过实验课程的形式开展,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应就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等进行合理安排。在实验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实验课程的具体实验内容。
第七条实验课程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规定,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学期的前一学期填报课程《教学日历》(模板见附件一)。新开实验课程附实验教学大纲、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经教学单位主管院长或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课程《教学日历》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确实需要变更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教学单位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实验教学文档
第九条实验教学文档包括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实验教学大纲、课程教学日历、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手册)、实验报告、试卷等。
第十条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规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原则,主要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实验教学目标与基本要求、实验条件与环境、实验项目构成、各实验项目的内容等(实验教学大纲模板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实验学时未达到6学时的课程,不单独编制实验教学大纲,但实验项目须编入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实验学时达到6学时及以上的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须在课程教学大纲的基础上单独编制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只需编制课程实验教学大纲。
第十二条实验教学大纲的修订,须经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按照学校统一的课程教学文档管理办法的规定,教学单位要做好实验课程相关教学文档(文件)的保管和归档。
第五章实验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教务处统一下达学期教学任务后,各教学单位对有实验教学任务的课程,组织任课教师将有关的实验教学内容、要求等填入课程《教学日历》中,并执行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任课教师须按课程《教学日历》组织好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须提前作好实验的准备,熟悉实验环境和实验过程,及时检查仪器、设备、软件、耗材等是否能满足教学需求。
第十七条任课教师应根据实验课程的实际情况,及时与实验室管理人员沟通交流。实验室管理人员须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新任实验课程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九条在教学中,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实验内容、原理、过程、操作方法等的讲解和指导,严格要求学生,督促学生遵守相关要求,保证各实验项目教学内容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每个实验项目完成后,任课教师须指导学生及时完成该实验项目的《实验报告》(模板见附件三)。实验报告须真实、有效记录实验项目的目的、原理、条件、步骤、实验结果、分析总结等。任课教师应认真批阅学生提交的《实验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课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不得擅自离岗,不得进行与实验教学无关的事情,每次实验结束时填写《实验室设备使用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对于新开设的实验项目以及难度较大的大型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项目,课程所在单位要组织相关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联合进行实验的预做,以检验实验过程、步骤、结果等的合理性以及场地、设备、软件等环境条件的可用性。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实验课前应认真做好实验的预习。实验过程中,学生应听从任课教师、指导教师、管理人员等的组织安排,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室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要爱护实验设备、器材等公物,实验结束后要做好实验场地、实验台等的整理工作。对违规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实验室上课的教师和学生须严格遵守《南国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六章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核
第二十六条实验课程的考核可根据学生的实验报告、实验完成情况、实验操作、实验结果、实验态度、分析解决问题情况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课程成绩可根据学生期末考试成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评定课程成绩。
第二十八条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在评定成绩时,对实验环节应进行考核和评定成绩,并按照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中。
第七章实验课程的检查、评估与改革
第二十九条定期开展实验课程检查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实验项目的开出情况、教学文档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教学质量、教学目标的达成度等。
第三十条对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执行学校相关的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教学单位要重视实验教学的研究工作,不断探索实验课程体系、实验项目设计、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方法等的改革与创新,鼓励围绕实验教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产出高水平、高质量的实验教学成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课程《教学日历》修订模板
附件二:课程《实验教学大纲》模板
附件三:《实验报告》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