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1〕24号)指出,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水平,将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纳入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广州市2012年扩大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工作方案》(穗人社〔2012〕774号)文件指出,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市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校、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居民医保范围。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照个人80.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200元/人·年的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参保缴费。
二、医疗保险待遇范围
1.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范围:参保学生因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2.参保学生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种类: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诊基本医疗待遇。
3.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广州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2011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为18.4万元。
三、参保规定
1.已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按国家医保转移接续办法的规定,必须在广州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可持参保凭证办理退出新农合手续。
2.已参加公费家属统筹医疗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可同时享受两种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的医疗待遇。
3.已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只是社会保险的补充,是为公众提供医疗保障的辅助措施,不能承担广大居民长远、稳定医疗保障的社会责任。
四、学院开展居民医保工作安排
根据省、市关于医保政策的文件精神及要求,享受国家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为保障我院全体学生的利益,落实各级政府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避免因重大疾病给家庭带来的沉重经济负担,避免因病辍学、因病致贫现象的出现,学院根据省、市关于医保工作的要求,组织全院学生参加医保的工作符合政策要求及规定。
五、医保待遇享受
1.参保学生在校期间需到学院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学院指定医疗机构为学院校医室),如需到校外其他医疗机构就医,需到校医室开具转诊证明并凭证明回学院报销医疗费用,否则不能予以报销(看专科门诊不需转诊证明)。
2.寒暑假期间(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学生在当地医疗机构看门急诊时需全额自负费用并向医院索取发票和药费清单,凭发票和清单回学院报销(寒暑假期间因住院产生的费用开学后到广州市医保局白云分局报销)。
3.学院采用普通门急诊医疗费限额管理模式,即学生在学院指定医疗机构或校外医疗机构看门诊就医时需先全额自负医药费用,并于每月第一个工作周将医保报销资料(身份证、医保卡、浦发银行卡正面复印于一张A4纸,以及发票和药费清单)交至学生处审核报销。
4.学生在校期间因病住院,需在入院时出示身份证和医保卡,出院时医院自动清算报销费用,住院学生只需付自费部分医药费即可。
时间:Sep 26, 2012 2:32:00 PM
录入者: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