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前清考制度今年起取消了”、“今年期末考试的考风考纪更为严格”……据了解,学院即将出台政策,对考试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学院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整肃考风考纪。整肃考风考纪有何意义?学院将采取哪些措施整肃考风考纪?“考试制度改革”中提到的“取消毕业前清考”是怎么一回事?本网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走访了副院长、教务处处长袁长青。

袁长青接受本网记者采访
整肃考风考纪有利于学风和教风建设
袁长青说,考风考纪是一个学校教风和学风的具体体现,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所学校人才培养的水平和质量。考风是否端正,考纪是否严明,可以衡量出一个学校精神风貌优劣和办学质量的高低。“整肃考风考纪,客观上必然会改进学风和教风。”
袁长青强调,考风考纪还是教师职业道德和学生诚信水平的风向标。“对学生而言,考试既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掌握知识程度的重要指标,也是检验一名学生学习态度和诚信观念的重要指标;对教师而言,对考试是否重视,考卷是否科学合理,也事关一名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学和学术水平。”
对考试违纪作弊“零容忍” 最严重的可开除学籍
袁长青告诉记者,针对在考试中存在违纪作弊现象,一旦发现,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处理。一名学生某科目不及格可以通过重修获得学分,而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实行“零容忍”,最严重的可以开除学籍,决不姑息。
对此,学院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整肃考纪考风。包括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将学生的诚信作为个人本年度评优、评先、入党的基准条件,将班级学生的诚信与优秀班级、优秀团支部等集体评优挂钩;规范考试试卷管理环节,加强试卷的命制、审批,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加强监考、巡考的力度,严格考场管理,严肃考场纪律;严格执行违纪处理的相关规定等。
取消毕业前“清考” 发出“重修预警”
据了解,学院还将出台政策,取消原有的毕业前“清考”制度,同时实行“重修预警”和“寄发学生成绩报告单”的制度。
所谓“清考”,即针对存在不及格科目的毕业生,无论其是否重修了这门课,在毕业前统一组织一次补考。袁长青说,从本届毕业生开始,将不再实行这一做法。对于毕业生而言,如果在毕业前还存在不及格科目,就必须在毕业后两年内重修完毕并参加考试,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在考试制度改革的“缓冲期”,学院将对学生的成绩进行统一清查,尤其针对2013届毕业生,如某一科目不及格的人数较多,且在计划内没有开设相关课程的,学院将考虑在下学期选择合适的时间另外开班,以便同学们重修课程。
为了让学生及时知道自己每学期需要补考和重修的课程,学院将在本学期末考试结束后寄出学业成绩存在不及格的学生成绩报告单,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发出“预警”。待条件成熟时,学院将在每学期末向全体学生家长寄发成绩报告单,以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形成学校与家庭共同教育的局面。
袁长青说,鉴于目前国内高校中普遍存在的“严进宽出”现象,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学院允许有一定比例的毕业生不能在四年内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如要取得,必须在二年内重修不及格的课程,直到符合规定的学分为止。
“本学期的期末考试即将到来,学院将认真执行考试的相关规定。建设学风纯净、考风严明的南国,仍需要全院师生的共同努力。”
附《本科学生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第十八条“考试违纪、作弊及处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属于考试违纪:
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指令,在考场内外喧哗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更改座位的;
3.考试期间未经允许,与其他考生交谈的;
4.取消了考试资格或办理了缓考手续未经批准参加考试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或自带稿纸的;
6.到考试规定的结束时间,未立即停止答卷的;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带离考场的;
9.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地点的;
10、其它违反考场规则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对犯有上述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同时犯有上述违纪行为中的两项以上或累计违纪两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属于考试作弊:
1.抄袭本人夹带材料(将与考试科目有关的材料放置在桌面、手上或展示在身上即可视为抄袭);
2.事先将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等;
3.将答案或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他人拿自己的答案或草稿纸未加拒绝;出示答案给他人抄袭或核对;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考号等信息的;
6.考试时因特殊原因虽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7.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9.用贿赂或威胁手段要求教师提高分数或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10.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11.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三)对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
1、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该课程原则上取消正常补考机会,须重修。
2、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取消正常补考机会,该课程须重修。对犯有上述1~9款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犯有第10款作弊行为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犯有第11款作弊行为者,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3、违规学生认错态度良好者,可以降一级处理。
4、在同一次考试中,对有第二次作弊行为的考生,加重处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时间:Jan 5, 2013 5:00:00 AM
录入者:陈慧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