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毕〔2002〕10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籍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教毕〔2003〕7号)、省公安厅、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清理我省高等、中等专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空挂户口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313号)精神和暂缓就业等有关规定,根据派出所要求,为做好我校今年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离校时,原则上必须将入学时迁来学校集体户的户口迁往就业单位或者迁回生源地原籍入户,不得继续挂靠学校。以免人户分离。
二、毕业生借出的户口卡,务必于6月6日前归还,从6月6日起,毕业生户口卡一律不外借。
三、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毕业生,按下列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毕业生已落实工作单位并可落户者(包括档案关系挂靠人才市场者),保卫处根据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供的就业派遣方案,统一到竹料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未办理暂缓就业的,按照生源地的常住地址迁回原籍。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到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持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及时到迁入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二)毕业生已办理暂缓就业协议手续的,可在学校保留户籍两年。在暂缓就业规定的期限内,确因结婚、生育、出国等原因,毕业生必须先到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解除暂缓就业,凭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开具的就业《报到证》到保卫处开出户口迁移证明,自行到竹料派出所将户口迁出。暂缓就业期满还未落实单位的,保卫处原则上不再提供户籍管理服务,毕业生应主动到保卫处将户籍关系迁回生源地入户。
(三)因出国留学或者暂时未能毕业或者休学的2013级学生,需要暂时保留户籍在学校的,请于6月6日前到保卫处登记。
(四)凡是没有按通知要求办理户口事项的,由此产生的户籍管理责任,均由户口本人负责。
四、根据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毕业生户口迁移后一般不再办理更改手续。因就业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入户地址的,由毕业生本人持相关资料自行到竹料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五、毕业生、辅导员应高度重视户口迁移工作,共同把户口迁移工作做好。
六、保卫处咨询电话:020--22245803。
保 卫 处
2017年5月16日
时间:May 17, 2017 9:57:00 AM
录入者: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