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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教务处-黄小兵发布时间:2022-05-05浏览次数:10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场所。为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校内教学、科研正常有序进行,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管理规定(修订)》等相关规定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制,各司其职,层层落实责任。

第五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咨询专家组。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咨询专家组由校内实验室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对学校实验室的安全建设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决策咨询。

第六条  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副校长)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是该室的安全员,是本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学校与教务处、教务处与实验室、实验室与实验室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教务、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务处和后勤管理处重点负责教学设备使用的安全工作,保卫处重点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和治安安全工作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安全教育制度,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首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开始实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在其熟知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办法和必备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值班制度,安排好值班人员,保证值班人员在位在岗,做到“定人、定位、定时、定责”。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抽查,形成制度,积极表彰先进,严肃查处事故。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十五条  实验室在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十六 凡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均需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实验,谁负责”的原则,裁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及时向学校报告。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调查,以最短的时间报告。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予以从严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相关责任人及其实验室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法规进行处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学生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按规操作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学校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学校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务处

0二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