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学术规范管理办法

发布者:科研处-张懿发布时间:2016-11-01浏览次数:10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学术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规范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繁荣,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学术创新的重要基地,规范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人员学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对于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积累和创新,形成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学校所有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应共同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学术违规行为主要形式

(一)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专业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成立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工作,引导学校师生在科研活动中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规则,培育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

第六条 学术诚信教育作为必要内容,要求纳入到教师的岗前培训、入职教育及各类专项培训中。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科研工作中,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应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审、鉴定相关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八条 完善科研信息备查监督机制,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完整科研档案和数据库,原则上科研原始数据和资料应保留5年以上,保证科研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以量化为基础,以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为标准,进一步完善学校学术水平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全校师生潜心研究,努力形成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 建立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档案,并将记录纳入个人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和评优奖励。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科研处作为学校具体分管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工作指导下,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原则上要求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 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 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对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它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职权范围,按规定做好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科研处接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举报材料应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受理后的学术不端行为交由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启动调查。

校学术规范委员会视案例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在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会议上报告有关情况,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依据过半数通过的原则,以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对举报事例正式立项调查。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五条 决定正式调查的学术不端行为,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向校方提供详细说明及相关证据。依照举报材料,经校学术规范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直接由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作出处理,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不能简单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则由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成立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

(一)成立调查组:由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委派不少于3位专家组成调查组。必要时,调查组应当包括学校纪检、人事部门人员;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视行为情况,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可聘请校外专家开展独立调查。

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师生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调查方式: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方式进行,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三)调查争议:在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且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四)调查报告:调查组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五)调查要求: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及处理

第十六条 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听取调查组专题汇报。

第十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一) 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 根据调查组意见,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依据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明确结论,提出相应处理建议,并将审议结论及处理建议书面通知到被举报人和举报人。

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校学术规范委员会经讨论,将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将由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另行组织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之当事人。

第十九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将处理建议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学校依据本办法规定程序,对经查实确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校内人员,视情节轻重,可单独或一并作如下处理:

(一)诫免谈话:对学术违规情节较轻的行为,由校学术规范委员会进行诫免谈话。

(二)通报批评:在学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三)学术处分:

1.终止或调离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费用;

2.1至3年内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3.1至3年内不得申报相关科研课题项目;

4.1至3年内不得担任毕业论文指导教师;

5.撤销学校给予的相关奖励和荣誉。

(四)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职察看、解聘辞退等5种形式。

(五)涉及违法并引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与处理。

(六)将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及时通知相关机构和人员,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与被举报人有关的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七)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还应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条 学术违规惩戒执行: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以处理决定书的形式送达和存档,并在处理决定书内载明以下内容:

(一) 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 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 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 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校学术规范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审查,确认被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且未发现有新的学术不端行为,由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并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做出终止原处分意见,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其原有教学、研究工作和相关待遇。

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处分期限内有继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照本办法规定惩戒措施,从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并保留使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对不属于学校的人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参与受理、调查和处理举报行为的人员,如有违反保密规定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要求做到及时、公正、公开,实行主管校领导负责制。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年度公开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校学术规范委员会。

 

附:《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学术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商2016〕175

 

时间:Jun 3, 2019 4:27:00 PM   

录入者:许军